隐私政策条款
第一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Onlif诊所(以下简称“医院”)出于以下各项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在利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获取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官方网站用户管理
用于识别和管理官网用户、防范非法使用、以及各种告知和通知目的商品或服务提供
用于诊疗及诊疗预约、提供咨询服务、查阅诊疗记录等信息、提供健康相关内容、提供定制化服务、费用结算和清算、债权追收、运营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确认投诉人身份和投诉事项、处理困难问题等目的员工及合作伙伴管理
用于员工招聘、员工管理、受托商及合作伙伴管理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
① 医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持有与利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与利用期限内,处理并持有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如下:
A. 官方网站用户管理:自商业交易关系结束之日起5年
但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则保留至相关事由结束时为止:
因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搜查或调查等情况,直至相关搜查或调查结束
债权和债务关系存续期间,直至相关债权和债务关系结清
B. 商品或服务提供:自商业交易关系结束之日起5年
但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则保留至相关期限结束时为止: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显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记录
- 关于显示/广告的记录:6个月
- 合同或撤销认购、货款结算、服务提供等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保存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订户电信日期、开始和结束时间、对方订户号码、使用频次、发射基站位置追踪资料: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访问地追踪资料:3个月根据《医疗法》保存诊疗记录簿等
- 患者名册:5年
- 诊疗记录簿:10年
- 处方笺:2年
- 手术记录:10年
- 检查内容及诊断见解记录:5年
- 放射线照片(包含影像资料)及其诊断书:5年
- 护理记录薄:5年
- 诊断书等副本:3年
C. 员工及合作伙伴管理
- 员工信息:自离职之日起3年
- 应聘者信息:自招聘结束之日起1年
- 合作伙伴及受托商负责人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之日起5年
第三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的提供)
医院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符合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医院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② 医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法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关于禁止超出委托业务范围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監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变更时,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毫不延迟地予以公开。
第5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随时可以对医院行使查看、更正、删除、暂停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等权利。
② 根据第一款规定行使权利,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向医院申报,医院将对此毫不延迟地采取措施。
③ 根据第一款规定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必须提交符合《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告示》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第37条第2款,信息主体查看和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可能受到限制。
⑤ 若其他法律法规将该个人信息明确规定为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
⑥ 医院在收到根据信息主体权利提出的查看要求、更正或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确认提出查看等要求的人是本人还是正当的代理人。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网站用户管理
- 姓名、是否满14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提供商品或服务
- 必填项: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结算信息(信用卡信息等) - 可选项:感兴趣的施术领域、过去的施术经验、过往病史、服用药物信息、是否过敏反应
3. 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医院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将毫不延迟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尽管已过从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达成了处理目的,但由于法律法规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将其保存于不同的场所。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
医院选择发生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并在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李载云)批准后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医院将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销毁至无法再生记录的状态;用纸质文档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则用碎纸机粉碎或烧毁进行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 医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唯一识别信息等,安装安全程序。 1. 管理措施: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计划等
1. 管理措施: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计划等
3. 物理措施:限制访问包含诊疗数据的电脑等
第9条(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事项)
① 医院为了向用户提供个别定制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用用户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向用户电脑等设备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也会存储在用户的设备中。
A.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掌握用户访问过的各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式、流行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等,向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B.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通过Web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个人信息菜单的选项设置,可以拒绝存储Cookie。
C. 拒绝存储Cookie时,可能会在体验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医院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为了解决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救济受害等,指定了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李载云
职务:代表院长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1833-8171
② 信息主体在利用医院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担当部门咨询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事项。医院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毫不延迟地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11条(追加使用和提供判定标准)
医院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及第17条、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4条之2规定的事项,可在未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据此,医院为了在未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追加使用及提供,考虑了以下事项:
- 追加使用、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与最初收集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 结合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或处理惯例来看,是否在可预见的追加使用、提供范围内
- 追加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是否侵害了信息主体的正当利益
- 是否采取了假名化处理或加密等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措施
第12条(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以向第10条的个人信息担当部门提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第13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了针对个人信息侵权获得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解决纠纷或进行咨询。除此之外,关于其他个人信息侵权的举报和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局号)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局号)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无局号)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无局号)182(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4条(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及运营)
医院如下安装和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安装依据、目的:医院的设施安全、预防火灾
安装台数、安装位置、拍摄范围:在医院诊疗室、走廊等安装65台,对相应空间进行全范围拍摄
管理负责人、担当者及影像信息的访问权限者
- 管理负责人兼担当者:李载云
- 影像信息访问权限者:Onlif整形外科、(株)Onlif & Partners、(株)海康威视
影像信息拍摄时间、保存期限、保存场所、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24小时拍摄
- 保存期限:自拍摄时起90天内
- 保存场所及处理方法:保存并处理于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控制室
5. 影像信息确认方法及场所:向第10条的个人信息担当部门请求
6. 对信息主体要求查看影像信息等所采取的措施:必须通过个人影像信息查看、存在确认请求书申请,仅限拍摄到信息主体本人,或者出于明显为了信息主体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必需的情况,方可允许查看
7. 保护影像信息的技术、管理、物理性措施:制定内部管理计划,限制访问控制和访问权限,应用影像信息安全存储、传输技术,保管处理记录以及防止伪造、变造的措施,准备保管设施并安装锁定装置等
第15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适用与修改)
当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有内容增加、删除及修改时,我们将提前通过网页进行提示。
第16条(附则)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ver2.0)自2025年9月10日起开始施行。
2.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版本号:v2.0
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进行确认。
Ver1.0 / 2021. 01. 01. ~ 2025年 0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