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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處理方針條款

第一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

Onlif診所(以下簡稱「醫院」)為以下各款之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處理之個人資料將不使用於以下目的以外之用途。若利用目的有所變更,我們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採取取得獨立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官方網站使用者管理
    官方網站使用者之識別與管理、防止惡意使用、各種通知與送達目的

  2. 商品或服務提供
    診療與預約、諮詢服務提供、病歷等資訊閱覽、健康相關內容提供、客製化服務提供、費用結算與清算、債權追收、行銷與促銷以及活動營運、確認申訴人身分與申訴事項、申訴處理等目的

  3. 員工及合作夥伴管理
    員工招募、員工管理、受託商及合作夥伴管理目的


第二條(個人資料之處理及保存期限)

① 醫院在法令規定的個人資料保存與利用期限,或在向資訊主體收集個人資料時獲得同意的個人資料保存與利用期限內,處理並保存個人資料。
② 各項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保存期限如下:


A. 官方網站使用者管理:自商業關係結束之日起5年內

但若屬於以下事由之情況,則保存至該事由結束之日為止:

  1. 因違法行為而正在進行調查或搜查時,至該調查或搜查結束之日為止

  2. 債權債務關係存續時,至該債權債務關係清算完畢之日為止


B. 商品或服務提供:自商業關係結束之日起5年內

但若屬於以下事由之情況,則保存至該期限結束之日為止:

  1. 依據《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之標示與廣告、合約內容及履行等交易相關記錄
    - 廣告與標示相關記錄:6個月
    - 合約或撤回申購、款項支付、服務等供應記錄:5年
    - 消費者申訴或糾紛處理相關記錄:3年

  2.   依據《通訊秘密保護法》之通訊事實確認資料保存
    - 訂戶電信日期與時間、開始與結束時間、對方訂戶號碼、使用頻率、發信基地台位置追蹤資料:1年
    - 電腦通訊、網路日誌記錄資料、連線地點追蹤資料:3個月

  3. 依據《醫療法》之病歷表等保存
    - 患者名冊:5年
    - 病歷表:10年
    - 處方箋:2年
    - 手術記錄:10年
    - 檢查內容及檢查意見記錄:5年
    - 放射線照片(包含影像物)及其診斷書:5年
    - 護理記錄:5年
    - 診斷書等副本:3年


C. 員工及合作夥伴管理
- 員工資訊:自離職之日起3年
- 求職者資訊:自招聘結束之日起1年
- 合作夥伴及受託商負責人資訊:自交易關係結束之日起5年

第三條(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提供)

醫院僅在第一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所明示的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的個人資料,且唯有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資訊主體同意、法律特別規定等情況下,才會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

第四條(個人資料處理之委託)

① 醫院為了順利處理個人資料業務,委託他人處理個人資料業務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
Onlif與合夥人

繁體中文版:僅限中文字,請務必按照要求回傳 {

繁體中文版:僅限中文字,請務必按照要求回傳 {

醫院客戶管理、行銷營運、薪資與會計業務、醫院客戶管理·電子病歷·醫療設備系統營運及維護、
資產(設施·設備·醫療設備·系統·智慧財產)管理、內容製作、官方網站營運

醫院客戶管理、行銷營運、薪資與會計業務、醫院客戶管理·電子病歷·醫療設備系統營運及維護、
資產(設施·設備·醫療設備·系統·智慧財產)管理、內容製作、官方網站營運

委託契約
終止時

委託合約終止時

② 醫院在簽訂委託合約時,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6條,在合約等文件中明文規定禁止超出委託業務執行目的處理個人資訊、技術性及管理性保護措施、限制再委託、對受託人的管理與監督、損害賠償等責任事項,並監督受託人是否安全地處理個人資訊。

③ 委託業務的內容或受託人變更時,我們將毫不遲延地透過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予以公開。

第五條(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行使方式)

① 資訊主體可隨時對醫院行使閱覽、更正、刪除、停止處理個人資訊等權利。
②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實行令》第41條第1項,第1項規定的權利行使可透過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醫院提出,醫院將對此毫不遲延地採取措施。
③ 根據第1項規定的權利行使,可透過資訊主體的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等代理人進行。在此情況下,必須提交符合《個人資訊處理方法相關告示》別紙第11號格式的委託書。
④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第4項、第37條第2項,個人資訊的閱覽及停止處理要求可能會使資訊主體的權利受到限制。
⑤ 若其他法令明文規定該個人資訊為收集對象,則無法要求刪除該個人資訊。
⑥ 醫院在收到根據資訊主體權利提出的閱覽要求、更正或刪除要求、停止處理要求時,會確認要求閱覽等的人士是否為本人或其正當的代理人。

第六條(處理的個人資訊項目) 醫院正在處理以下個人資訊項目。

  1. 網站會員管理

- 姓名、是否年滿14歲、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1. 提供商品或服務

- 必填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付款資訊(信用卡資訊等) - 選填項目:感興趣的診療領域、過去手術經驗、過去病史、服用藥物資訊、是否有過敏反應

3. 在使用網路的過程中,可能會自動生成並收集 IP 地址、Cookie、MAC 地址、服務使用記錄、訪問記錄。
第七條(個人資訊的銷毀)

① 當個人資訊因保留期限屆滿、處理目的達成等原因變得不再需要時,醫院將毫不遲延地銷毀該個人資訊。
② 儘管從資訊主體獲得同意的個人資訊保留期限已過或處理目的已達成,但若根據法令必須繼續保存個人資訊,則會將該個人資訊移至單獨的資料庫 (DB) 或在不同的保管場所進行保存。
③ 銷毀個人資訊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

醫院選定發生銷毀原因的個人資訊,並在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李載源)的批准下銷毀該個人資訊。

2. 銷毀方法

醫院對於以電子檔案形式記錄和儲存的個人資訊,會以無法復原記錄的方式進行銷毀;對於在紙本文件上記錄和儲存的個人資訊,則以碎紙機粉碎或焚燒的方式進行銷毀。

第八條(確保個人資訊安全性的措施) 醫院為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性,正採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劃等
2. 技術性措施: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等訪問權限管理、安裝訪問控制系統、唯一識別資訊等的加密、安裝安全程式 1. 管理性措施: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劃等
1. 管理性措施: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劃等

3. 物理性措施:對包含診療數據的電腦等進行訪問控制


第九條(個人資訊自動收集裝置的安裝、運行及拒絕相關事項)

① 醫院為了向使用者提供個性化的定製服務,使用會儲存並隨時讀取的「Cookie」。
② Cookie 是用於營運網站的伺服器發送給使用者電腦等設備瀏覽器的少量資訊,有時也會儲存到使用者的設備中。

甲. Cookie 的使用目的:用於掌握使用者訪問的各項服務和網站的訪問及使用形式、熱門搜尋詞、安全連接與否等,以便向使用者提供優化的資訊。
乙. Cookie 的安裝、運行及拒絕:可透過瀏覽器上方的工具 > 網際網路選項 > 個人資訊選單的選項設定來拒絕儲存 Cookie。
丙. 拒絕儲存 Cookie 時,在使用個人化服務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第十條(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① 醫院總體負責個人資訊處理業務,並為了處理與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資訊主體投訴及救濟損失等,指定了以下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姓名:李載源
職稱:代表院長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 1833-8171

② 資訊主體在利用醫院服務時,對於所發生的所有個人資訊保護相關諮詢、投訴處理、損失救濟等事項,可向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及擔當部門諮詢。醫院將對資訊主體的諮詢毫無延遲地進行答覆及處理。

第十一條(額外使用、提供判斷標準)

醫院考量到《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5條及第17條、《個人資訊保護法實行令》第14條之2規定的事項,得在未經資訊主體同意下,追加使用、提供個人資訊。據此,醫院為了在未經資訊主體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追加使用和提供,考量了以下事項:

- 追加使用、提供個人資訊的目的是否與最初的收集目的具有關聯性
- 從收集個人資訊的形勢或處理慣例來看,對於追加使用、提供是否具有可預測性
- 追加使用、提供個人資訊是否不正當地侵害資訊主體的利益
- 是否採取了假名處理或加密等確保安全性所需的措施


第十二條(請求閱覽個人資訊)

資訊主體可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向第10條記載的個人資訊擔當部門提出個人資訊閱覽請求。

第十三條(權利侵害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為了獲得因侵害個人資訊而產生的救濟,可向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韓國網路振興院個人資訊侵害申報中心等申請糾紛解決或諮詢等。此外,關於其他個人資訊侵害的申報、諮詢,請諮詢以下機構。

- 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免撥區碼)1833-6972 (www.kopico.go.kr)
- 個人資訊侵害申報中心:(免撥區碼)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檢察廳:(免撥區碼)1301 (www.spo.go.kr)
- 警察廳:(免撥區碼)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四條(影像資訊處理設備安裝與營運)

醫院如下安裝並營運影像資訊處理設備。

  1. 影像資訊處理設備安裝依據與目的:醫院的設施安全、防火與防災

  2. 安裝數量、安裝位置、拍攝範圍:在醫院診室、走廊等處安裝了 65 台,拍攝該空間的全部範圍

  3. 管理負責人、擔當人及影像資訊訪問權限者

- 管理負責人兼擔當人:李載源
- 影像資訊訪問權限者:Onlif整形外科、㈜Onlif & Partners、海康威視

  1. 影像資訊拍攝時間、保留期限、保管場所、處理方法

- 拍攝時間:24小時拍攝
- 保留期限:自拍攝時起 90 天內
- 保管場所及處理方法:在影像資訊處理設備控制室保管與處理

5. 影像資訊確認方法及場所:向第10條規定的個人資訊擔當部門請求
6. 對資訊主體影像資訊閱覽等要求的措施:必須以個人影像資訊閱覽、存在確認請求書進行申請,且僅在拍攝到資訊主體本人或顯然為了資訊主體的生命、身體、財產利益所必需的情況下才允許閱覽
7. 為了防護影像資訊的技術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制定內部管理計劃、限制訪問控制和訪問權限、應用影像資訊安全儲存與傳輸技術、保管處理記錄及防止偽造與篡改措施、準備保管設施及安裝鎖定裝置等


第十五條(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的適用及變更)

個人資訊處理方針內容有所增加、刪除及修改時,將事先透過網站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附則)

1. 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ver2.0)自 2025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
2. 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版本號:v2.0
先前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可自下方連結中確認。
Ver1.0 / 2021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 9 月 10 日

公司名稱

Onlif 診所

代表人

姜俊九

代表電話

1833-8171

地址

首爾特別市瑞草區江南大路399 蒙特梭利大樓 2、4、5樓

統一編號

371-02-03602

所有內容根據《Content Industry Promotion Act》自最初製作日起5年間受到保護。
Onlif整形外科製作的所有創作物的著作權均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因此特此告知,未經許可擅自盜用
除需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根據《Content Industry Promotion Act》第40條,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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