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處理方針條款

第1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

Onleaf診所(以下簡稱「醫院」)為以下各項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處理的個人資料不會用於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有所變更,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採取取得獨立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官方網站使用者管理
    官方網站使用者的識別與管理、防止不正當使用、各種通知與告知目的

  2. 商品或服務提供
    診療及診療預約、諮詢服務提供、病歷等資訊閱覽、健康相關內容提供、客製化服務提供、費用結算與清算、債權追收、行銷與促銷及活動營運、確認申訴人的身分及申訴事項、申訴處理等目的

  3. 員工及合作夥伴管理
    員工招聘、員工管理、受託商及合作夥伴管理目的


第2條(個人資料之處理及保存期間)

① 醫院在法律規定的個人資料保存與使用期間,或從資訊主體收集個人資料時同意的個人資料保存與使用期間內,處理並保存個人資料。
② 各項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保存期間如下。


A. 官方網站使用者管理:自商業關係結束之日起5年內

但是,若屬於以下原因,則至該原因結束為止

  1. 因違法行為正在進行偵查或調查等情況,至該偵查或調查結束為止

  2. 債權、債務關係存續時,至該債權、債務關係結清為止


B. 商品或服務提供:自商業關係結束之日起5年內

但是,若屬於以下原因,則至該期間結束為止

  1. 根據《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之展示與廣告、合約內容及履行等交易相關記錄
    - 展示與廣告之相關記錄:6個月
    - 合約或撤回要約、付款、服務等供應記錄:5年
    - 消費者投訴或爭議處理之相關記錄:3年

  2.   根據《通信秘密保護法》之通信事實確認資料保管
    - 訂閱者電信日期與時間、開始與結束時間、對方訂閱者號碼、使用次數、發信基地台位置追蹤資料:1年
    - 電腦通信、網路日誌記錄資料、連線位址追蹤資料:3個月

  3. 根據《醫療法》之病歷表等保管
    - 患者名冊:5年
    - 病歷表:10年
    - 處方箋:2年
    - 手術記錄:10年
    - 檢查內容及檢查意見記錄:5年
    - 放射線照片(包含影像物)及其診斷書:5年
    - 護理記錄簿:5年
    - 診斷書等副本:3年


C. 員工及合作夥伴管理
- 員工資訊:自離職之日起3年
- 應徵者資訊:自招募結束之日起1年
- 合作夥伴及受託商負責人資訊:自交易關係結束之日起5年

第3條(個人資料之向第三方提供)

醫院僅在第1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明示的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的個人資料,只有在符合資訊主體的同意、法律特別規定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及第18條的情況下,才會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第4條(個人資料處理之委託)

① 醫院為了順利處理個人資料業務,委託以下個人資料處理業務。

股份有限公司
Onleaf & Partners

株式會社 Onlyf & Partners

株式會社 Onlyf & Partners

醫院客戶管理、行銷營運、薪資與會計業務、醫院客戶管理·電子病歷·醫療設備系統營運與維護、
資產(設施·設備·醫療儀器·系統·智慧財產)管理、內容製作、網站營運

醫院客戶管理、行銷營運、薪資與會計業務、醫院客戶管理·電子病歷·醫療設備系統營運與維護、
資產(設施·設備·醫療儀器·系統·智慧財產)管理、內容製作、網站營運

委託契約
終止時

委託契約終止時

② 醫院在簽訂委託契約時,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6條,會在契約書等文件中明確規定:禁止超出委託業務執行目的處理個人資訊、技術性及管理性保護措施、限制再委託、對受託人的管理與監督、損害賠償等責任事項,並監督受託人是否安全地處理個人資訊。

③ 若委託業務的內容或受託人發生變更,我們將毫不延遲地透過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進行公開。

第五條(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行使方式)

① 資訊主體可隨時對醫院行使閱覽、更正、刪除、停止處理個人資訊等權利。
②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令》第41條第1項,資訊主體可透過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醫院行使第1項規定的權利,醫院將對此毫不延遲地採取措施。
③ 根據第1項規定的權利行使,可透過資訊主體的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等代理人進行。在此情況下,必須提交符合《個人資訊處理方法相關告示》別紙第11號格式的委託書。
④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第4項、第37條第2項,資訊主體閱覽及要求停止處理個人資訊的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
⑤ 若其他法令中將該個人資訊明列為收集對象,則無法要求更正或刪除該個人資訊。
⑥ 醫院在收到根據資訊主體權利提出的閱覽要求、更正或刪除要求、停止處理要求時,會確認提出要求者是否為本人或合法的代理人。

第六條(處理的個人資訊項目) 醫院正在處理以下個人資訊項目。

  1. 官方網站使用者管理

- 姓名、是否滿14歲、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1. 提供商品或服務

- 必填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付款資訊(信用卡資訊等) - 選填項目:感興趣的診療領域、過去診療經驗、過去病史、服用藥物資訊、是否有過敏反應

3. 在使用網際網路的過程中,系統可能會自動生成並收集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務使用記錄、訪問記錄。
第七條(個人資訊的銷毀)

① 當個人資訊儲存期限屆滿、處理目的達成等使個人資訊變得不必要時,醫院會毫不延遲地銷毀該個人資訊。
② 儘管已超過從資訊主體獲得同意的個人資訊儲存期限或已達成處理目的,但若根據法令必須繼續保存個人資訊,則會將該個人資訊移至單獨的資料庫(DB)或更改保管場所進行保存。
③ 個人資訊銷毀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

醫院會選定發生銷毀原因的個人資訊,並在獲得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李載云)的批准後銷毀個人資訊。

2. 銷毀方法

醫院對於以電子檔案形式記錄和儲存的個人資訊,會以無法再現記錄的方式進行銷毀;對於在紙本文件上記錄和儲存的個人資訊,則採用碎紙機粉碎或焚燒的方式進行銷毀。

第八條(個人資訊安全性確保措施) 醫院為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性,正在採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劃等
2. 技術性措施:管理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等的訪問權限、安裝訪問控制系統、對個人身份識別資訊等進行加密、安裝安全程式 1. 管理性措施:建立與實施內部管理計劃等
1. 管理性措施:建立與實施內部管理計劃等

3. 物理性措施:對包含診療數據的電腦等限制訪問


第九條(個人資訊自動收集裝置的安裝、運行及拒絕相關事項)

① 醫院為了向使用者提供個性化的專屬服務,會使用用來儲存並隨時讀取使用資訊的「Cookie」。
② Cookie是用於運營網站的伺服器發送到使用者電腦等設備瀏覽器的少量資訊,有時也會儲存在使用者的設備中。

甲.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於分析使用者訪問的各項服務和網站的訪問與使用形式、熱門搜尋詞、是否安全連接等,以便向使用者提供最佳化的資訊。
乙. Cookie的安裝、運行及拒絕: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上方的工具 > 網際網路選項 > 個人資訊功能表中的設定來拒絕儲存Cookie。
丙. 拒絕儲存Cookie時,在使用個性化專屬服務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第十條(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① 醫院全面負責個人資訊處理相關業務,為了解決與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資訊主體投訴及受害救濟等,已指定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如下:

[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姓名:李載云
職稱:代表院長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 1833-8171

② 資訊主體在使用醫院服務時,可向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及擔當部門諮詢所有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諮詢、投訴處理、受害救濟等事項。醫院將會毫不延遲地對資訊主體的諮詢進行回覆及處理。

第十一條(額外使用、提供判斷標準)

醫院考量到《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5條及第17條、以及《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令》第14條之2的規定,可在未取得資訊主體同意的情況下額外使用或提供個人資訊。據此,醫院為在未取得資訊主體同意的情形下進行額外使用與提供,已考量了以下事項:

- 額外使用、提供個人資訊的目的,是否與當初的收集目的具有關聯性
- 考量收集個人資訊的情況或處理慣例時,對額外使用、提供是否具備可預測性
- 額外使用、提供個人資訊是否會不當侵害資訊主體的權益
- 是否採取了確保安全所需的措施,例如假名化處理或加密


第十二條(要求閱覽個人資訊)

資訊主體可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向第10條處的個人資訊擔當部門提出個人資訊閱覽要求。

第十三條(權益侵害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為了因個人資訊侵害而獲得救濟,可向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韓國網際網路振興院個人資訊侵害申報中心等申請糾紛解決或諮詢。此外,如需進行其他個人資訊侵害的申報與諮詢,請聯絡以下機構:

- 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免撥區碼)1833-6972 (www.kopico.go.kr)
- 個人資訊侵害申報中心:(免撥區碼)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檢察廳:(免撥區碼)1301 (www.spo.go.kr)
- 警察廳:(免撥區碼)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四條(影像資訊處理設備的安裝與運行)

醫院已安裝並運行影像資訊處理設備如下:

  1. 影像資訊處理設備安裝依據與目的:維護醫院設施安全、防範火災

  2. 安裝數量、安裝位置、拍攝範圍:在醫院診室、走廊等處安裝65台,拍攝相關空間的全範圍

  3. 管理負責人、擔當者及影像資訊訪問權限者

- 管理負責人兼擔當者:李載云
- 影像資訊訪問權限者:Onlyf整形外科、Onleaf & Partners 股份公司、海康威視(Hikvision)股份公司

  1. 影像資訊拍攝時間、儲存期限、保管場所、處理方法

- 拍攝時間:24小時拍攝
- 儲存期限:自拍攝起90天
- 保管場所及處理方法:在影像資訊處理設備控制室保管與處理

5. 影像資訊確認方法與場所:向第10條處的個人資訊擔當部門提出申請
6. 對資訊主體要求閱覽等影像資訊的措施:必須以個人影像資訊閱覽、存在確認申請書進行申請,且僅在資訊主體本人被拍攝到,或是為了資訊主體的生命、身體、財產利益明顯需要時,才允許閱覽
7. 保護影像資訊的技術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制定內部管理計劃、限制訪問控制和訪問權限、採用影像資訊的安全儲存與傳輸技術、保管處理記錄並採取防篡改措施、設立保管設施並安裝鎖具等


第十五條(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的適用與變更)

若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的內容有新增、刪除及修改,我們將會提前透過網站進行通知。

第十六條(附則)

1. 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 (ver2.0) 將自 2025. 09. 10. 起施行。
2. 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版本號碼:v2.0
先前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可在下方連結中確認。
Ver1.0 / 2021. 01. 01. ~ 2025年 09. 10.

公司名稱

溫利普診所

代表人

姜俊九

代表電話

1833-8171

地址

首爾特別市瑞草區江南大路399 蒙特梭利大樓 2、4、5樓

統一編號

371-02-03602

所有內容均根據《創意產業振興法》自初始製作日起受到為期5年的保護。
Onlif 整形外科製作的所有創作之著作權皆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特此告知:未經許可擅自盜用,
除須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依據《創意產業振興法》第40條,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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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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